中国境内竞业限制协议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唯一离职后限制性条款是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和雇员可以约定其他限制性条款,例如限制招揽条款。
一般原则
中国法律并不限制雇主和雇员约定限制性条款。
关于竞业限制性条款,法律对适用职位、限制期限、地理区域、竞业限制补偿以及竞业限制条款的终止均有规定。
不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机制。通常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和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
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适用于以下三类员工:
(i) 高级管理人员;
(ii) 高级技术人员;以及
(iii) 任何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

雇主可以限制雇员
(i) 受雇于雇主的任何竞争对手,这些竞争对手生产或销售与该雇主相同类型的产品,或从事与该雇主相同类型的业务;以及
(ii)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或销售与该雇主相同类型的产品,或从事与该雇主相同类型的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可由雇主和雇员协商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自雇佣关系终止或期满之日起两年。
竞业限制协议适用的地理区域必须合理。
在限制期内,雇主须按月向雇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雇主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雇员不再受已约定的限制性条款约束。双方可协商确定补偿金金额,该金额一般不得低于雇员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法规对此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深圳规定为雇员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50%,江苏省规定为三分之一)。
在竞业限制期内,雇主有权随时终止与雇员的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雇员有权获得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因雇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产生的违约赔偿金。如果雇主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未违反按月支付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但雇员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则雇主可以要求雇员支付约定的违约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违约赔偿金的最高金额没有限制,但金额必须合理。
非服务或非交易
中国劳动法对非服务性和非交易性限制性契约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
限制招揽
中国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限制招揽条款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劳动合同中包含限制招揽条款的情况并不少见,用人单位试图限制雇员招揽其现有员工和客户,且无需向雇员支付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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