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竞业协议有效吗?-竞业限制调查公司知识大全
员工试用期内因无法胜任公司被公司辞退,那么双方签署的竞业协议还有效吗?员工离职后还需要承担竞业限制的责任吗?
先看案例!
家住上海的陈光,于2023年12月1日入职上海某车企。入职前,陈光拥有硕士学历,在江苏某车企担任底盘研发高级工程师10年。该上海车某以他原来月薪的2倍通过猎头挖聘入职,陈光也开开心心的把家搬到上海,入职当天签署《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同日,双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陈光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可惜好景不长,在陈光入职后第四个月,新公司一纸通知告知由于工作不胜岗,新公司要跟他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3月13日,陈光在新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当天,公司书面通知他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即日起执行,期限为12个月。履行竞业限制期间,公司每月按期底薪的30%,发放补偿金。
陈光,觉得莫名其妙。自己刚入职上海某公司才四个月的时间,根本没有掌握到他们公司的任何商业机密或技术秘密。更何况,公司是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公司认为他的专业或技术能力没有达到企业的要求,所以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呢?百思不得其解!陈光认为,他根本不掌握企业的商业机密,而且公司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自己根本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因此,陈光根本就把没它当回事。
时间来到2024年4月3日。陈光凭借漂亮的学历背景及丰富的汽车行业工作经验,拿于深圳某汽车公司的OFFER。薪酬比上海那家企业还提升了20%。陈光于2024年4月5日入职深圳某汽车公司,同样从事汽车底盘的研发工作。
然而,事情的转折却发生在2024年的11月。陈光,突然收到了份快递,拆开一看是原东家上海某汽车公司的律师函。其内容大意是陈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已取得充分证据。现准备走法律程序,要求陈光从深圳某汽车公司离职,并赔偿原公司违约金100万。最终,上海某汽车公司在上海起诉陈光,诉求是:
1、陈光离开深圳某汽车公司。
2、公司每个月发给陈光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数退回。
3、陈光赔偿上海某汽车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2025年1月,仲裁阶段陈光输了,唯一的改变就是违约金改判为80万元。陈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与二审均没有改变判决结果。
此案例,是竞业限制较为典型的案例。很多员工片面的认为,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就证明自己不符合企业的要求,那么员工就没有必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也有人认为,《竞业协议》本身就是建立是《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如果《劳动合同》都解除了,那么《竞业协议》肯定是无效的。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大多数法律意见认为,《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是独立存在的。即《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不存在从属与主次关系。因此,只要员工与企业之前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无论是公司合法辞退还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哪怕是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只要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也得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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