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范围好广,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我该签吗?

来源:本站 时间:2025-05-27

想象你多年来为公司尽心尽力,完成无数个项目,今天你终于下定决心离职了,一踏进面谈室,HR拿出一份「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叫你签了才能走,

你会签吗?

相信工作多年的你(尤其是当过公司高管或科技业RD的),可能还真的面临过上述的场景。无论签过与否,你了解「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什么吗?

以及这份协议对你会有什么影响吗?

今天这一篇,我会介绍劳基法对于「离职竞业禁止」期间和范围的约定限制,无论你是劳工或是企业方,这篇都有助于判断你草拟、签署的离职竞业

禁止协议是否合法。

离职竞业禁止约定 并非漫无边际

离职竞业禁止对于劳工的「工作权」有很显著的影响,因此劳动基准法(劳基法)第9-1条在禁止的「期间」和「范围」上都有明确的限制,必须符合

相关要求,否则离职竞业禁止的约定会依同条第3项无效,而不拘束劳工。

竞业范围仅限与劳工所任产业&职务有关

劳基法第9-1条第1项第2款规定,离职后竞业禁止之范围,必须考虑劳工离职前所担任的职位或职务,且是会接触、使用到企业的营业秘密者,才有约

定离职后竞业禁止之必要。

也因此,往往是技术研发、财务、业务、销售等部门的高阶主管,或是接触企业核心关键的研发及品保人员、工程师等,有可能被企业「钦点」要签署

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如果是处理行政庶务的同仁,则因未必会接触、使用到企业的营业秘密,而较少被要求签署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劳基法第9-1条第1项第3款并有规定,竞业禁止的产业、区域应适当限缩。

首先,约定时必须具体指明是何一产业,例如:企业是食品原物料的贸易商,约定时可就直接把竞业禁止的范围限定在「食品原物料进出口商」,而不只

是写「食品业」,否则食品业下还细分为「食品制造加工业」、「食品机械业」、「食品销售通路业」等,在个案发生争议时,可能会被法院挑战约定禁

止范围不明或过广。

再来,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也不宜写类似于「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及其现在或未来在国内外所组设之公司、办事处、工厂、关系企业及(或)其他营业组织相

同产业」这样的约定,曾有法院见解指出如此约定范围过广且不明确,显得不只是指一家公司,而是扩及其关系企业、未来可能组设的公司,甚至连公司投

资或转投资的其他公司都包了进去。简单来说,企业不宜把关系企业、一串子公司牵涉到的产业都纳入离职竞业禁止范围,否则一样可能会被法院挑战约定

不明或过广。

劳基法第9-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

之营业秘密。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离职竞业禁止期间最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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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期间,劳基法第9-1条第4项规定以两年为上限,超过两年则仍以两年计算。

劳基法第9-1条第4项:「离职后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

你草拟或签署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吗?

总结前述,企业草拟时或劳工签署前,都务必留意「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以下三项重点,才能厘清约定的合法性与效果:

签署劳工必须曾接触、使用企业的营业秘密;

禁止期间最多2年(关于期间长短,建议企业搭配自身安排补偿金的成本,这在另一篇文章《雇主没付补偿金 我签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还有效吗?》中有统

一说明);

应具体指明禁止的产业、职务内容,并应与竞争者相关。不宜约定得太上位、空泛,否则争议时容易被法院挑战。

企业方务必掌握以上三点,缺一不可,只要违反任何一项,就可能使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沦于无效。

劳工方则是在签署前也应详读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如与上述重点有违,也建议立即提出与资方厘清,才不会签了无效的协议,反而拘束了自己的工作

权唷!

极兔竞调-专注竞业限制12年,关注我,教你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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