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调查公司--竞业期公司要求定期位置共享,如何处理?
事件背景
王晗2022年入职某大厂,2025年1月离职,双方有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然而,在王晗离职以后,HRBP要求每月不但提供社保、银行流水等资料报备,
离谱的是她要求每月与其微信共享地理位置一次。事实上,这种奇葩要求不仅发生在王晗一个人的身上,越来越多的中型企业要求员工离职以后在工
作时间共享位置。那么,这种要求合理吗,合法吗?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竞业协议的意义与边界
首先,我们来看看,竞业限制协议肯定是合法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区域限制劳动者从事有竞争
关系的业务或工作。其次,竞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过度侵犯劳动者的就业权与隐私权。竞业限制通常是会限制员工的就业范围,但并不意味着
公司可以无限制的监控员工。
位置共享涉及个人隐私权。位置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与员工就业情况并无直接关系。公司要求与员工位置共享明显超出了
竞业限制协议的合理范围。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员工完全可以拒绝公司共享位置的要求。当然,员工本人自愿的情况除外。
公司因不愿意配合共享位置,拒发竞业补偿金合理吗?
很明显,公司因此而拒发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合理。签署竞业协议以后,员工的义务是不得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共享位置,甚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不
是员工的义务也不是竞业限制的对价。如果要证明员工违反竞业协议,需要公司自己证明并举证,而非让员工自证。更何况,若企业连续三个月未发放竞
业补偿金的,员工可以自行解除该竞业协议。
相关案件参考
案件1:上海某科技型企业与员工陈某三签署竞业协议。离职后,要求员工每日三次位置打卡,否则拒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陈某三实际并未违反
竞业协议,也未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因此拒绝公司位置打卡的要求。公司拒绝竞业限制补偿金三个月后,陈某三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院与法院
一致认为,要求员工提供位置信息明显加重劳动者义务,最终判决公司支付陈某三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2:江苏某汽车底盘公司与员工朱二签署竞业协议,且竞业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员工离职后每月定期共享位置一次。离职以后,朱二拒绝公司位置
共享的要求,公司以其违反竞业限制为由索赔。最终,法院判决位置共享条款无效,驳回公司全部诉求。
总结
竞业限制案件公司要求员工提供或共享位置的要求一般不太合理,员工有权拒绝并依法维权。企业应该优化自己竞业限制管理的手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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