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人员类型、地域、期限、责任承担等,但并未就如何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作出细化
司法实务中,在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能仅围绕劳动者是否入职了竞争企业进行判断,而要从剖析用工关系实质和论证两家用人单位的竞争关系两个方面切入,最终得出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结论。首先,在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义务时,应对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包括劳动者的岗位责任、工作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实质劳动关系,或者不具有竞业约束必要性,又或者签署的竞业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则可以从根本上得出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其次,应对劳动者涉及的新用人单位竞争性进行审查,这也是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核心关键,具体可从经营内容、经营地域和经营环节三个方面综合判断两家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第一,关于经营内容的审查。审查两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合或相似,与此同时,因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战略适时调整经营方向,针对该种情况,竞争关系的审查还应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和与劳动者相关联的竞业领域内容进行实质判断,即使工商注册中经营范围不重合,但实际经营内容与竞业限制约束的内容相联系,而且劳动者确实接触了相关竞业内容,仍应认定竞争关系成立;相反,若两家企业在经营模式、对应市场及受众上都存在显著差别,则两家企业并未构成竞争关系。第二,关于经营地域竞争性的审查。-般而言,通过审查工商注册信息中涉及的用人单位地理位置从而判断两家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地域上的竞争关系,但当用人单位属于新经济型企业,如互联网企业、全球跨国性质的大型企业,或者某些产品、服务受地域因素影响较小时,若单纯通过地域范围进行判断,则存在明显的缺陷,因此虽然新用人单位在经营地域上未与原单位存在重合,但由于所经营的项目内容或产品服务存在同质性或竞争性,此时仍应认定两家单位属于竞争企业。
案例
2020年9月1日,某供应链公司与邱某签订《高管聘用合同》,约定某供
应链公司聘用邱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劳动期限自2020年9月起至2025年9
月止,合同还约定了岗位职责等其他权利义务事项等。
同日,某供应链公司与邱某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相关保密与竞业限制事宜,邱某如有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某供应链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邱某返还自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开始之日起某供应链公司根据“员工激励计划”发放的所有“激励金”分红并按邱某违约时12个月内月均工资的二十倍支付违约金,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2022年7月15日,某供应链公司与邱某签订《补充合同》,补充约定主合
同业绩考核事项。
邱某在某供应链公司工作期间还入股某科技公司。某供应链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与其主营范围一致,邱某作为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且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已构成违约
某供应链公司于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向邱某发放工资119333元,月均工资39389.5元,请求判令邱某返还“激励金”分红183320元、支付违约金787790元和律师代理费24000元。邱某认为某供应链公司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案件焦点
邱某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制度是由法律予以规范并由当事人协商适用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其侧重点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相关商业秘密所蕴含的竞争利益,通过有限地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以降低利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并对劳动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从而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对竞业限制范围的合理性审查具有衡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和劳动者价值创造的现实意义。本案中,某供应链公司营业执照与某科技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上存在重合,但实践中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企业概括性地以大类或中类宽泛界定自身经营范围是常态,且为了减少此后再行变更登记的成本,企业往往将未来可能开展的经营业务或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联的业务一并予以登记。故,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范围难以客观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态。竞争关系的审查还应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所对应的市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某供应链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鞋服类的代发、仓储及供应链,具体的操作流程为客户产品到仓接收、在仓存储、产品拣选、产品包装、快递配发,某供应链公司仅是将客户下单的货物转运至物流公司。而某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则为塑料托盘的销售和租赁,具体的操作流程为在接到销售或者租赁指令后执行托盘的配发、出库。两者在经营模式、对应市场及受众上都存在显著差别。故,原审法院认定两家企业并未构成竞争关系,具有事实基础。某供应链公司仅以两家企业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主张邱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依据不足。一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到某供应链公司及某科技公司经营场地进行现场勘验,某供应链公司并未就勘验地点提出异议。且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非必然是其经营场地。某供应链公司以勘验场地系某科技公司租赁的,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为由主张一审勘验结论错误,理由不能成立。
---------------------------------
你可能还感兴趣的话题:
竞业限制调查公司推荐。 拼多多竞业限制哪些公司? 宁德时代竞业限制的主要原因 京东竞业限制名单,收藏!!